(二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可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愿意,根据承租人财力可实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加强领导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市(州)县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二十五)各地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政策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管理、配租管理、后续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