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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三、筹集房源
  (七)各级政府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八)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九)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十)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一)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引导城中村改造后,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私人出租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四、规范管理
  (十二)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统一配租。
  (十三)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费用减免项目及额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续租的,可以申请并续签合同。对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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