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限购措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7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武汉市要完善住房限购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要进一步健全房价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快全省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房地产基础信息数据平台建设,搭建信息系统基本框架,基本实现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市(州)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各市、州、县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专项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查处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信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国办发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