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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于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两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湖北市场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积极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十七条 省、市、州、县(区)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采购机构和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招标实施办法和具体招标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武汉市单独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方案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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