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过上述招标方式均不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招标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应同时投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在充分考虑和兼顾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特点的基础上,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生产资质、药品质量抽检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通过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月的10日前上报下一个月的基本药物用药需求,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审核后,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wwwhbjbywzb.cn)”上报,同时将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后寄送采购机构。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集中招标工作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周边省(市)联合采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保障供应和质量。
第五章 药品配送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平台”上注册,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平台”上公示,取得参与中标药品配送的资格。未注册或审核未通过的经营企业不得参与中标药品的配送。
第二十一条 中标药品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须由供货企业与采购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确定。
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中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费用,委托配送企业不得提高药品中标价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药品配送的企业对采购机构、生产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且必须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将所采购的药品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不及时配送或配送行为不规范,将列入不良记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组织集中采购,代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