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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需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实施集中采购。
  在基本药物采购时,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规格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该规格药品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和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实际购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周边有关省(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采购价格,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参考价。
  第十三条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将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也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标准。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五条 区分基本药物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采购: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部分基本药物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它基本药物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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