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按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基本药物货款;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机构
第五条 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