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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原则上从2010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1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
  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开展思想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了解现代劳动用工制度,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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