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