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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发布招聘方案(简章)的内容须与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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