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湘人社函〔2011〕57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6年12月4日以前,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公)伤人员,已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原享受的工(公)伤残保健金不变,今后不再调整。
二、现在仍未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则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