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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修改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四)活立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当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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