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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要发挥基层执法支撑作用,主要负责对管辖范围区内的水库、河道以及相关水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管辖范围区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在区水务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范围内查处一般的水事违法案件;协助上级水政监察机构查处有关案件、调解有关水事纠纷。

  (四)各水管单位职责。

  水务部门直属的承担水务设施保护任务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含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并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引水管线、供排水设施等水务工程或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事项及权限,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水务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配合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和公安、城管、环保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五、提升能力,着力抓好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市水务部门要以市水政监察支队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的水平;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水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水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保障水政执法人员力量。宝安、龙岗区政府及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要针对辖区内水务工程设施多、分布情况复杂以及河道管理滞后等问题,及时招聘和选用选调水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街道水务管理机构人员应在编在岗。要结合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创新水政执法人员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水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二)积极改善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

  要根据《广东省水政执法装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合理调配、保障一线”的原则,加强水政执法装备建设,依法配置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取证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使执法装备不断满足执法巡查、检查办案和应急控制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执法装备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政执法的装备水平满足水务工作需要;加强水政执法装备的管理,统一执法交通工具外观标识。

  (三)全面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推行重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完善日常巡查、重大水事事件报告、集体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水政执法程序;梳理和公开执法依据,完善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岗位执法责任,强化过错问责,全面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执法信息互通、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过程公开的数字化执法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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