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管,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企业防治责任;重点查处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的违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建立水土保持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水土流失,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四、健全机制,明确各级水政执法机构职责
按照“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为主体,市、区、街道三级执法”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筹力量、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围绕“全面覆盖、有效管控、责任落实、管理长效”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加快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政执法工作机制。
(一)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水政执法,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工作,拟订各项水政执法规章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全市水政执法体系;组织对全市水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执法能力和廉政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重大水政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跨行政区域以及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调解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区水政执法进行层级监督。
(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全面履行辖区执法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水事信访案件和水事督办案件;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负责指导街道水务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查处相关案件;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三)宝安区、龙岗区街道水务管理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