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发区调区和扩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开发区调区和扩区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开发区调区和扩区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开发区调区和扩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提出明确的发展思路、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
二、调区的条件和原则
1、原开发区布局零乱。不符合总体要求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对界址点,四至范围予以调整。
2、根据相关规划,原有开发区范围已不再适宜作为开发区发展,或者原选址有误,实际没有作为工业园区发展的,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调区。
3、鼓励促进园区适度整合。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园区应当依据相关规划适度整合。
4、调区原则上不扩大原有开发区面积,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
5、以相关规划为依据,核减、置换、调整原开发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非工业用地的,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
6、适度控制“一区多园”。园区拟调、扩区域应与园区四至范围相连或邻近,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区三国”,且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扩区的条件和原则
1、开发区基本完成国家核准面积开发建设,土地开发率达到7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100%。
2、开发区扩区区域主要用于工业发展的新项目落地,布局产业发展。生产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
3、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达到国家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近3年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事件,用地集约度分值不低于80分,工业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40%,尚可供应建设用地年限低于3年。
4、开发区产业集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初步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