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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大力推进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要加强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县市区地震台站的支持,加大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按《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县市区地震部门做好“三网一员”建设,夯实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基础。
  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将地震应急预案建设落实到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在重点完善省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市级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前,各市州都要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接入省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应急指挥部音视频互通。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能力,加强灾情速报网络建设,提高地震灾情的获取效率。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细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方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演练。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地震等部门要认真配合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因地震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要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明确定位和职责,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充实医疗、工程技术人员和救援设备,提升远程机动能力和独立单元救援作业能力。要加强各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地震灾害救援专业培训和专用装备配置,提高其地震灾害专业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能力。各市、县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通信、广电、电力、供水供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自来水和燃气供应。各市、县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综合性应急救援等救灾部门要配备能够应对公共通信、电力供应中断的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切实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救助救济的准备工作,力争震后24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救助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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