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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订荣誉市民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二)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初审拟授荣名单;

  (五)研究制定授荣具体工作方案;

  (六)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

  (七)研究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撤荣)的名单并报市政府;

  (八)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问题;

  (九)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总结授荣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授荣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市外事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市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授荣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授荣与撤荣

  第七条 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经本人同意,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根据被推荐人类别,分别向市外事、港澳、侨务或台湾事务部门申报。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

  (二)初审:市外事部门受理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拟定授荣名单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时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联席会议将初审过的并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并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荣仪式: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授荣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佩带荣誉市民证章并发给《深圳市荣誉市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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