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推荐、审核、审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
(一)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
(二)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方面;
(三)在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方面;
(四)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
(五)在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方面;
(六)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
(七)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
(八)在其他方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外事、港澳、侨务、台湾事务、科工贸信、人居环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市场监督管理、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
市外事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联络、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及其他成员单位保持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