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书面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投票选举按选区进行,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应与选民名册核对无误后,发给选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选民在写票时,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和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设置秘密写票处”。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举办事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投票完毕,由选民推选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或者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共同开箱计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认真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确定有效票数,统计投票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流动票箱投票后,应集中在选区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在当日或者次日向选民公布,并将选票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