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深府〔20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上网发电的除外)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1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具备废气治理设施,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并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可以推迟至2013年7月1日淘汰。
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三、以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