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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工贸信委报送半年报、年报及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的报告。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应当实时跟踪有关资金流向,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市科工贸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第五十条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委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科工贸信委、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科工贸信委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科工贸信委。

  第五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市科工贸信委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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