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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市科工贸信委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整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科工贸信委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产和资本金的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按照市科工贸信委的规定,执行统一标准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签署10日内到市科工贸信委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市科工贸信委具体负责注册在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 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综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机构概览报告。于每年年初全面分析评估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2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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