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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津价管[2011]4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1]4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835元调整为9335元,提高5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085元调整为8485元,提高4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
  (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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