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廉租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如遇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
第八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买受人凭“交接通知单”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做好登记,对出现的问题出卖人要及时维修。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该房屋共有产权管理
该房屋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房屋买受人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一)该房屋买受人,应按照《 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购房款的3%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该房屋买受人,应按照《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