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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重庆实际,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编写具有重庆特色的国防教育教材和知识读本。

  第三十条 以下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列场所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经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教育功能突出;

  (二)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并具备一定规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人以及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捐赠款物由市国防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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