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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小学和中学学生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高等学校学生接受军事理论课程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军事训练为二至三周。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兵员征集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基干民兵以及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国防教育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征兵教育、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通过文艺演出、散发资料、演讲竞赛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市国防教育宣传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鸣放城市防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主题活动。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国防教育宣讲队伍,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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