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籍员工的国防教育,由该企业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和重庆抗战历史、红岩革命事迹等。区县(自治县)和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科学设置教育内容。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事技能。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采取知识讲座、理论授课、形势报告会、军事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通过相关课程教学、军事体验活动、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

  高级中学以及相当于高级中学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开设国防教育知识讲座、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军事理论课程、军事训练和其他国防教育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习、军训情况应当严格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