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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2010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活动。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落实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组织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评选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指导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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