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积极推进“亿万老年人健身活动”。重视老年人的体质和健康问题,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推广适应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大力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加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职工体育工作,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行1次职工体育运动会。

  (九)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体协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体质测试器材,逐步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常态化机制,并将本地国民体质现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依据。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四、保障和监督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规划,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坚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导、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为引领、社会各界支持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原则,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要每年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和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