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
《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八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工作机构人员名单、选区划分、选民名单、代表名额、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第十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市街道和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其它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