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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与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及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七)天然气用户自费安装的设施,其折旧、维护费用不应计入城镇天然气定价成本;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对外投资支出;

  (十)虽与天然气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一)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经营者获得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者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成本核算资料及说明。

  (二)经营者经营基本情况。

  (三)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应根据成本监审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新投入使用的或正在建设的城镇天然气经营者如不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应以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参照其他城镇天然气经营成本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核定。成本监审机构在出具审核结论前应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充分论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城镇天然气经营者基本情况审核表

  2.甘肃省城镇天然气经营者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核算表

  3.甘肃省城镇天然气经营者期间费用核算表

  附件1
  甘肃省城镇天然气经营者基本情况审核表
项       目行次及关系  年 年 年平均数
经营者所有权类型1 
经营者组织形式2 
一、资产(万元)3    
1、固定资产4    
  固定资产净值5    
  固定资产原值6    
  累计折旧7    
2、流动资产8    
二、负债(万元)9    
1、流动负债10    
2、长期负债11    
三、所有者权益12    
四、气量(万立方米)13    
1、设计年天然气量14    
2、年购进天然气量15    
3、年销售天然气量16=∑17-22    
其中:居民用气17    
   公福用气18    
   工业用气19    
   汽车加气站用气20    
   采暖锅炉用气21    
   茶浴炉用气22    
五、主营业务损益(万元)23    
1、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24    
2、主营业务成本25    
3、主营业务利润26=24-25    
4、净资产利润率(%)27=26/12*100%    
六、年末职工总数(人)28=29+30+31    
  1、管理人员29    
  2、生产人员30    
  3、销售人员31    
七、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万元)32    
  其中:管理人员工资33    
八、职工人均年工资(万元)34=32/28    
九、管网损耗率(%)35=(15-16)/15*100%    
十、单位供气成本(元/立方米)36=25/1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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