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发改商价〔2010〕1537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兰价办发 〔2010〕56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经研究,决定适度调整兰州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简化终端用户分类。按照科学合理划分类别,适当归并简化分类的原则,将兰州市城市燃气由现行6类用户归并简化为居民用气、集中供暖(不含商用)用气、商业用气、汽车加气站用气(含汽车用气)、工业用气5类用户。
二、兰州市非居民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集中供暖(不含商用)用气上调0.34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1.47元/立方米(含管道输气损耗,下同);
(二)商业用气上调0.29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17元/立方米;
(三)供汽车加气站用气上调0.29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1.84元/立方米;汽车加气站对外销售价格也顺调0.29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59元/立方米;
(四)工业用气上调0.30元/立方米,月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上(含6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为1.70元/立方米;月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为1.90元/立方米;(工业特大用户兰州蓝天浮法玻璃有限股份公司用气价格,在现行用气价格基础上按照中石油管道涩宁兰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出厂价上调额度等额上调执行)。
三、居民用气及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待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另行通知。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9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五、请你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