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
市住保房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指导工作;
公安、规划、国土、城管、市政园林、物价、供电、供水、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二)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所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监督管理工作和管理资金的保障,并根据小区的具体条件确定管理模式。通过组建或者选聘管理服务单位、完善小区社区组织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安置房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开展各类创建工作。
(三)社区(村)委应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参与小区交付接收,介入小区管理,调节居民矛盾,积极开展社区各类活动,引导和培育村民的城市居民意识,主动履行缴费等应尽义务,逐步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四、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一)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应优先安排小区内的失地农民参与小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对小区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对困难家庭进行“一帮一”的扶助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到小区管理的保安、保洁等岗位上,即可切实解决一部分困难家庭的就业问题,也可通过他们的参与,逐步培养物业服务消费观念。
(三)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应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措施。凡已建成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小区,应立即着手参与管理;对在建拆迁安置房小区,应该进行前期介入管理,为今后被拆迁户能有序安置入住打好基础。
五、保障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
(一)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对小区管理服务经费进行适当补贴,并多渠道落实小区管理服务资金。小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和小区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小区管理服务支出。
(二)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所在区物价局确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小区财政补贴经费、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及管理服务费,应由各街道(镇)、开发区集中建立专户归集管理,按小区核定等级和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街道(镇)、开发区考核达标的,由街道(镇)、开发区按时给付给小区管理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