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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要求,依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法定程序,经研究,决定适度调整兰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45元调整为1.70元。
  二、调整后的居民用气范围是: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壁挂炉采暖用气和福利院、养老院用气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用气。其他用气划入非居民用气类别。
  三、在执行调价方案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要求,调价后要充分考虑本次调价因素,统筹安排低保人员的补助,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二是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宣传,使社会能够理解和支持天然气价格改革。三是积极督促兰州燃气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成本,改善供气服务,提高供气质量。
  四、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11月1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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