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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重要探索,对于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挖潜节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稳步推进,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供水成本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成本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
  (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详见附表1、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止到听证会召开前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听证会举行 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按定价目录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 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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