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目的
1.1.1 为了提高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维护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中,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管理机构。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是指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向用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的图像、声音及数据信号业务及其服务的综合作业过程。本规范简称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是指法定部门批准,获得广东省内某行政区域有线数字电视业务运营资格的法人。
1.2内容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提供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及其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的全过程。
1.2.2 本规范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有线电视行业对社会公开的基本承诺。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传输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传输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号传输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1.2.3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但所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1.2.4 地方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省广电局审核。
地方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1.3用户权益及义务
1.3.1 在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定和可经营范围内,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时,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