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1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