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意事项
1、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或者所属药品零售企业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诊疗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变更为其它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西医药,不得开展手术及注射服务。
3、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中药店只能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
4、在南澳、大鹏、葵涌、坑梓、光明等街道开设的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变更地址。
5、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6、依照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申请变更设置申请人。
7、申请人如有违法处置《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将批准吊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标准、评分标准、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告知事项、申请人承诺书、申请材料目录、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详见深圳市卫生局网站。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新增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评分标准》的通知(略)
3、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行政许可条件
4、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申请材料目录
5、设置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
6、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告知承诺书
7、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3:
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