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合同、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及环境交易所,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融资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计汇总制度。申请财政奖励支持的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
用能单位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对履行合同,讲究诚信表现突出的各类用能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鼓励。项目结束后,公共服务平台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开展、项目实施、合同履约等情况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一)合同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报的节能量偏差较大,故意套取财政补贴;
(二)获得预付款后不按合同履约,或预付款多付后在清算时不予退回;
(三)申请担保贷款后故意违约,无合理原因拒不偿还担保贷款;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自审核备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如达不到则进行预警,下一年度仍不能完成,取消审核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