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七条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二)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库建设、节能信息发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等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项目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合同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备案,公共服务平台核查项目合同的完备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