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热电联产类项目;
(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市申请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七)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