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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158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六)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七)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八)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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