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二)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三)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四)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第七条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有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