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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25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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