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粤新出印发〔2011〕36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各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顺德市文体旅游局:
根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3号令)和新闻出版总署、劳动部《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出版物发行员工种被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对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总署《
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0〕523号)的要求,参检单位需要报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为了配合新闻出版总署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提高我省出版物发行员的整体素质,我局决定组织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通过这次培训,原则上要求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区域性连锁单位和批发单位有两名以上人员具备中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零售和出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具备初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新设立的零售和出租单位,如果没有初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要同时报名参加初级出版物发行员资格培训鉴定,否则当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时,暂缓年审,满足条件后才能通过年审。
鉴定工作按照《新闻出版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新出人〔1998〕62号)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实行“七个统一”,即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1、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从事出版物(含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