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注:1、本表按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一年级/二年级分别填报,其中技校生要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相应栏目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2: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主管部门:(签章)  财政部门:(签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学校在校生人数(人)受助学生数(人)资助金额(万元)生源地人数(人)按户?分学生人数(人)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备注
合计一年级二年级东部中部西部无锡大市外地
小计其中:农村小计其中:农村
总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