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08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
根据《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08]503号)有关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实行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三年一次复核的规定,现将2011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08年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及复核对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复核条件严格按照粤林函[2008]5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核对象为2008年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复核达不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牌匾。
二、申报、复核程序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市(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的申请和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局产业处。
省属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林业局申请,材料报省局产业处。
三、申报材料
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和申请复核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5.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的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上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8.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9.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文明单位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省级相关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