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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局系统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罐装燃料的紧急通知
(津卫后〔2011〕21号)


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我局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条例工作中,对禁止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进入卫生市场做过明确要求。近期,市卫生局系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单位和部门仍在使用50公斤以上压力的罐装燃料。为确保市卫生局系统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立即对使用燃料的部门进行检查,对发现仍在使用50公斤以上罐装燃料的要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改用燃气管道。如改用燃气管道有困难,可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替代50公斤液化石油气,必须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为保证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津安监管二〔2010〕61号)通知,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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