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实行医疗机构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质量评价,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注册、定期校验等监管制度,规范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批和临床新技术及其它高新技术的准入管理,控制医疗机构基建规模,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围绕“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建立健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医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研究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二)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积极推广“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认真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管理等规范,实行处方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推行贵重药品使用审核和告知制度,实行区域内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报告互认制度,健全药品安全使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医务人员服务承诺》以及《
处方管理办法》,完善医德考评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行为。
加强对卫生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三)规范财务和服务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公立医院财务收支监管办法,实行医院财务统一管理,规范医院财务收支行为。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激励有约束有活力的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坚持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实行医疗收费责任制和收费过错追究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规范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
(四)规范窗口服务行为
健全医疗机构窗口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病人就医。健全科学规范的投诉举报接待处理机制,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规范,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开展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民主评议深圳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等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努力形成依法行政、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文明和谐的行业新风。
(五)规范行业协(学)会行为
制定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学)会和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规范办会、办班及出国(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