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1〕4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现将《2011年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1年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政府综合考核与监管部门条线考核相结合、政府考核与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市(县)、区的考核分值由日常工作考核成绩、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终综合考核成绩组成。日常工作考核成绩占总分值的60%。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卫生局、商务局、无锡质监局、无锡工商局的评分值各占10%。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终综合考评成绩占总分值的40%。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终按照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卫生局、商务局、无锡质监局、无锡工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每个地区至少拉开1分的差距,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卫生局、商务局、无锡质监局、无锡工商局每月将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计划,以月报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食品安全月度工作简报。
第十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按照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实施,由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成绩由部门自评、食安委考评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组成。
各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加大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各地区、各部门查获大案要案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制假售假窝点工作成效显著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 将提升食品安全满意度列入重要责任目标,各地区社会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酌情给予加(扣)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各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